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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规定

时间:2020-03-25来源:人才办 作者:人才办阅读:

信阳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规定

  为培养造就大批高层次人才,带动整体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推动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  市拔尖人才是指信阳市辖区内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学术研究等方面有较深造诣,并为信阳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第四条  市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并授予“信阳市拔尖人才”荣誉称号,由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选拔管理。

第二章  选拔范围

  第五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范围:

  1.中央、省属驻信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2.市管、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3.县(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4.信阳市辖区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人员;

  5.其他被社会和国家级专家学者公认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同行业中有较高威信或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3.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有特殊贡献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在近五年内具有下列成绩之一:

  1.获得省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重点产业、支柱产业的企业管理中,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有重大改革创新,推进技术创新或促进生产力发展,单位或部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连续三年位居全省、全市同行业先进行列的经营管理者;

  3.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项目攻关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

  4.在工程设计、工艺设计、新技术应用推广、产品开发等方面,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开发二等奖以上奖励,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二位人员,或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5.在社会科学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突出,获得一项省(部)级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6.在教育、卫生、文化新闻、金融、法律、经济等专业工作中成绩卓著,同行业内影响较大,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省以上奖项或表彰的人员;

  7.专业技能水平高,在生产工作岗位中具有高超技艺,贡献突出,并获省(部)级以上技师级竞赛一等奖,或国家级优秀技术能手的人员;

  8.在其他专业领域或专业岗位中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者。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推荐。市拔尖人才的推选,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专家联名举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本着充分尊重同行专家、群众意见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推荐。市委组织部根据选拔条件对上报的人选进行复核考察、筛选,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九条  评审。根据初选对象从事的专业类型,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对初选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审定。专家评审的结果,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市拔尖人才预备人选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公示,由市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提交市委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  命名。经市委研究通过的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进行命名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义务与待遇

  第十二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科研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发扬务实、创新创造的科学精神,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等领域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信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三)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示范作用,积极主动培养青年后备人才,做好传帮带工作。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为全市经济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积极为人才工作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市拔尖人才继续教育、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实行周期性培训。

  (二)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市拔尖人才成果的开发应用,确保科研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三)在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参评和评聘。单位没有空岗时,可由人事部门单列岗位。

  (四)享受每月200元的拔尖人才津贴,每年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五)参加本市组织的短期考察、学术休假,所需经费按规定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支付。

第六章  管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在市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中,行使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职能,并负责本规定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市拔尖人才的具体管理单位和部门。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主动为市拔尖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实行领导干部联系拔尖人才制度,及时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听取拔尖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六条  对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市拔尖人才每年应将自己发挥作用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书面报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市委组织部,并接受其考评和工作检查。两个管理周期届满后,其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但可以继续参加新一周期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十七条  拔尖人才的调动、任免、奖惩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对综合素质好、管理领导能力强的拔尖人才,要及时大胆启用,增强领导班子的科技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管理周期内,市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市拔尖人才的管理范围:

  (一)调离信阳且不再为信阳工作的。

  (二)从原专业技术岗位或企业事业管理岗位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的。

  (三)其它必须调整的情况。

  第十九条  在管理期间,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纪政纪严重处分的,从受处罚或处分的当月起,取消其市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区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选拔管理信阳地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意见》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